员工报销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其次,子女需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根据人社部门规定,职工子女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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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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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如中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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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因残疾无劳动能力。
由此可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虽然不是以“医疗补贴”方式,但换个角度,如果不以发票报销形式,而以现金补偿形式,其结果是一样。并且“医疗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的规定。
因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虽然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但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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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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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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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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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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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