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那些容易让人误解的税收名词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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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

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虽不计入收入总额,但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摊销。(时间性差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其对应发生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实打实的是不征税)

如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并不因为不征增值税而需要用进项税额转出。

二、免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仅免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还可以抵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慈善机构当年产生的应税收入,可以用当年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2、增值税免税收入

增值税免税收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也是“不免”,而且造成下一环节无进项可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被收储的房屋、建筑物免税的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转出。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三、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当年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应对折旧部分进行纳税调增(时间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中提出申报表注意事项,纳税人以前年度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以后年度应对折旧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其实只是无息贷款

留抵退税是将企业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提前退还,属于“资金占用成本优化”,而非免除纳税义务。例如,企业原本需用未来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通过退税提前收回资金,但后续实际应缴税款仍需按销售情况计算。留抵退税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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