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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老戴也闲聊一下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五):电商不再是税收的“法外之地”,平台经营者责任重大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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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本期给大家分享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的特别规定。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针对电子商务的有以下几个条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述规定,其实是对电子商务法中有关涉税信息报送条款的呼应。平台经营者,不仅要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还需要依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也就是说,有可能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相关税款进行代征代缴,就像目前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一样了。至于通过商事登记主体在平台内经营的,由于商事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就能对其实施税收征管,且商事主体基本上都是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因此老戴个人认为平台经营者对这部分入驻平台的商事主体,是只需报送相关信息而无需代办纳税事宜的,当然了,具体以最终通过的文稿和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六)书面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纳税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他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述条文,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让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电商、网络交易等的信息。这就是两期前,老戴所说的,目前在征管法没有明确程序时,部分平台经营者可能会为了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信息报送义务,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平台账户的交易或提现信息,而在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如果能获得通过形成正式法律条文后,反而会让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让平台经营者也有一个明确的提交有关信息的程序和规定,不用现在多方都在摸索导致电商经营者比较彷徨的状态。上述条文如能获得通过,意味着要让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的有关信息,就必须按程序发出书面通知,而不是让平台“选择”是否应主动提交了。

第七十二条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送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述条款,就是呼应第二十九条平台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报送和为平台内经营人员代办纳税事项的规定,如果平台不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则会受到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税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平台停业整顿;如果平台不为入驻平台的经营人员办理纳税事宜,经责令还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对平台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其实就让平台承担上与扣缴义务人相同的责任了,因此,确定平台代办纳税事宜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范围尤为重要,就像前面老戴解释过,如果入驻平台内的经营者是经商事登记的主体,例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由于该类主体本就有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法定的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按道理是不应该有平台负责代办纳税事宜的,该条款按法理上来说,应该仅针对以自然人身份入驻平台内进行经营或者从业的人员。希望征管法上述条款如果获得最终通过的话,尽快作出更详细的指引,让平台经营者能更有效率的遵从。

第八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既然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电商平台提供有关情况,那就相当于电商平台在此情形下属于税务检查中的其他当事人之一了,如果电商平台拒绝配合、阻挠检查,就会受到上述条款的处罚。

由此可见,本次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经济的新发展形势,增加了不少有关新经济形态的税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形态,不再是税收上的“法外之地”了,而且由于电商平台或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经营信息的垄断性特征,平台的经营者应履行更多的税收征管协助义务和承担更多的责任。

经营电子商务的税友们,趁现在还未正式通过修订,赶紧准备好合规经营吧,只有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才是行稳致远之道啊。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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