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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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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23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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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2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以下称百香果),学名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s。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百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百香果果园、包装厂应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名单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3.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4.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5.华丽腐霉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长尾粉蚧等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和华丽腐霉,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百香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百香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百香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输华百香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百香果的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等,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确保输华百香果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5.包装好的百香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第一年,越方应按照每批百香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百香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assio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assion Fruit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百香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百香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百香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百香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百香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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