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监事费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呢?
解答: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企业支付的监事费、董事费,不管是否属于独立监事或独立董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上述应用指南的规定,都应作为“职工”处理,即需要作为“职工薪酬”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监事会费用(监事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给监事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3、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