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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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的个税,并非一定是适用20%的税率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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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对外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是按生产经营所得执行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03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该创投企业〔即前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下同〕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自: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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