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等,近年来,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不少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力度大、适用范围广。企业在享受这三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适用条件,快来了解一下吧!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20%。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个核心问题是“研发活动的判断”和“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
其中,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通过排除方式明确“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等7项活动不是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6类费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还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冲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为便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税务总局联合科技部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要认真对照政策文件及执行指引,准确核算归集研发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适用条件较为简单,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资产总额也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
上述规则简单清晰,且税务部门也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设置了相关规则,提醒企业准确享受政策,但企业仍要防范因未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导致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限金额,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后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延续多个年度进行调整。若企业在后续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则存在多扣折旧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对此,企业要注意做好跨年度事项的台账管理,及时根据税会差异做好后续纳税调整。
除上述列举的三项优惠政策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西部大开发优惠等政策,同样值得相关企业重视和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