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可能看过老戴前三篇文章观点的税友都有一个错觉,认为老戴好像只会赞同修订的意见,完全不会反对啊。其实,只是老戴还没开始闲聊反对的观点而已。
本期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老戴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其中一个规定的不同观点。
这个也是非常高热度的热点,就是新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对逃税、骗税、抗税的税款无限追征期的规定。我们看看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第六十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迟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迟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较大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述条文的第三款,除了将原征管法的偷税改成了逃税,滞纳金改成了税款迟纳金以外,基本就是原文照搬了,也就是说,对逃、骗、抗的税款追征期,跟原规定一样,还是无限期追征。
老戴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有点不妥的地方。
首先,征管法虽然赋予了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权,但是,对于超过了会计资料保存期限的年度所属的纳税情况,如何调查和获取足以证明纳税人发生逃、骗、抗行为的证据材料呢?
目前,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中,只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而往往是最重要证据来源之一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保存期限只有30年,连纳税申报表的保存期限也只是10年。当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法赋予的无限追征权的时候,如果追征的期限一但超过了30年,那如何能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呢?如果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又如何能适用无限期的追征期?这成了一个死循环了。只靠检查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例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就能发现足够的证据吗?显然有点扯淡哦。与其陷入这种死循环式的互证陷阱,还不如规定一个足以震慑逃、骗、抗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追征期就足够了,何必留下一个“口实”来给大法党们批判?
其次,就算是刑事案件,也有规定的追诉期的嘛,相比起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来说,上述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其实恶性也并没那么大。举重以明轻嘛,对于逃、骗、抗的行为,还是适宜设定一个追征期的。当然,刑事案件追诉期,并不代表超过了,就可以“安枕无忧”,为了防止对特别重大案件超过追诉期不追诉的话,会让正义无法伸张,刑事方面还是留了个口子,可以经最高检批准后,对超过追诉期的案件继续追诉的。
老戴个人的看法是,可以根据目前查处较长以前年度的税收违法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考虑税收执法的成本和震慑税收违法行为的权衡,设定一个15-20年的追征期是比较合适的。当然,为了防止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参考刑事案件追诉期的规定,留一个口子,情节特别严重,即使超过追征期,但不追征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以提请国务院批准继续追征的嘛。
上述意见,老戴已经通过官方渠道提交了。还是继续啰嗦一下,有意见的赶紧提,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甭管有用没用,表达意见的本身比表达的意见能否被采纳更有意义。赶紧提意见去吧税友们!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