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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2025-04-21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由省发改委、工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月一协调”、“一季一调度”的方式,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政策、技术、市场等困难问题,推动制定针对性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滚动梳理重点关注企业清单、企业需求清单和协调任务清单等“三张清单”,聚焦关切、真帮实帮,常态化推进问题解决,以真诚暖心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企业技改提升。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就地改造提升,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省级给予年化2%、最长3年的贴息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现有贴息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叠加贴息支持。
  (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加大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力度,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先进标准研制、中试项目成果转化等,实施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推进福州、厦门、泉州、龙岩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培育一批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千员万企”数字化诊断行动,推动中小微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改造。
  (三)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依法保障其对土地、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要素需求。新培育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用好中央专项资金,积极遴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管理诊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
  (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制定省级共性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认定并支持10个省级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验证服务。在智能装备、新材料、纺织鞋服等重点领域打造15个中试服务平台。推动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收录并开放1.1万台以上科研仪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收费原则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仪器共享服务。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五)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生产、委托生产、关键零部件加工等,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各地开展70场以上“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举办单位,按照活动规模及成效给予每场最高30万元奖励。深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引导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挥“链主”优势,开展应收账款确权,提升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相关活动,对企业参展参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积极向国家部委争取更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位资源,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参展提供支持。深入开展“福品销全球”活动,每年遴选50场左右面向新兴市场的重点境外展会,加大对参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展位费补助力度,鼓励开拓中亚、中东、东欧、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以开拓优势产业为主题每年遴选10场左右重点境外展会,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参展服务,鼓励通过“组团参展+参加采购对接会(推介洽谈会)+走访境外行业商协会(重要采购商)”等形式,提升开拓国际市场成效。
  (七)鼓励“个转企”、“小升规”。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化“个转企”登记注册流程,按照规定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相关税费。实施精准对接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小升规”。
  (八)开展质量品牌培育及流量帮扶。加强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帮扶。发挥信用修复平台作用,集中提供信用合规建设辅导服务,指导中小微失信企业快速整改和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经营。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合理配置流量资源,依法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强化流量扶持,助力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要素保障
  (九)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健全省市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走访活动,摸排形成“走访清单”、“申报清单”、“推荐清单”,引导更多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运用“金服云”、“基金云”、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融资精准高效对接,进一步拓展首贷户、信用贷,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无还本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持续推动无还本续贷扩面。对接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定期举办资本与产业对接会。
  (十)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开展跨区域专场招聘、高等院校引才等联合招聘活动,对组团出市、出省招工的可给予一定赴外招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招用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人1500元的中小微企业扩岗补助。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规定条件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一)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鼓励建立更加科学灵活的人才引进和评价机制,各地可按照市场化薪酬、技术技能水平等自主制定人才认定政策,在人才房、公租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加大对认定人才的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省级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认定人才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工作和生活待遇。
  (十二)加强用地用海支持。鼓励各地依法盘活国有闲置厂房、商铺、空置楼宇、老旧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厂房、办公场所、住宿、餐饮、水电优惠等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利用存量土地的,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满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再依法依规办理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事项。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入驻已备案的“未批已填”类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十三)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数据赋能,依托“福建码”丰富中小微企业办事业务场景,进一步拓展“免申办”、“跨域办”、“承诺办”、“智能办”等服务模式,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实现“数据最多采一次”、“无证明”模式改造,全程网办率达到70%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完善中小微企业开办等帮办代办服务,强化专业帮办代办队伍力量。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畅通中小微企业退出渠道。
  (十四)支持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开展“全闽乐购·焕新生活”惠民活动,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参与覆盖面。各地在做好风险防控前提下,结合实际提高对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的预拨资金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
  (十五)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预留份额按国家有关规定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鼓励采购人在有预付安排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
  (十六)加力推进清欠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偿,加大约谈、督导力度,及时处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对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序推进“无分歧”欠款动态清零。
  (十七)加强惠企政策兑现。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大惠企政策兑现的评估督导,对多次反复不兑现、经督导后仍不兑现、中小微企业反映强烈的典型失信案例,及时曝光、严肃处理。提升“免申即享”政策比例,强化对纳入监控范围的涉企转移支付资金的全链条监管,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十八)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监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消防、燃气、建筑物安全等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一般不在生产经营高峰期开展检查,严禁要求配合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供货连锁企业同款同批次工业产品抽查结果通用。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提升“闽执法”平台功能,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大力推广柔性执法,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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