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总纳税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及相关规定,总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中,总机构需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再根据分摊比例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这种模式下,分公司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均需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形成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制造企业2022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
2023年在温州市设立A分公司,在宁波市设立B分公司,甲制造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2024年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嘉兴市设立C分公司。根据财预〔2012〕40号、57号公告规定,2024年需要就地分摊缴税的为A分公司和B分公司,C分公司无须就地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甲制造企业第一季度税款分摊为例,假设甲制造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A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职工薪酬为5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B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职工薪酬为65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那么,A分公司分摊比例为[100÷(100+300)]×0.35+[50÷(50+650)]×0.35+[2000÷(2000+3000)]×0.30=0.2325;
B分公司分摊比例为[300÷(100+300)]×0.35+[650÷(50+650)]×0.35+[3000÷(2000+3000)]×0.30=0.7675。
2024年第一季度甲制造企业应纳税款400×25%=100(万元),
总机构应纳税款100×50%=50(万元),
A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100×50%×0.2325=11.625(万元),
B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100×50%×0.7675=38.375(万元)。
2. 分公司汇总纳税,账也可能是单独的。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并不影响其在汇总纳税中的地位。即使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也需要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本身不单独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中,分公司虽然有独立的会计账簿,但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进行分摊。
3. 财务核算与账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总分公司间的资金往来通常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此外,总机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会将分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汇总报表范围,从而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
同时呢,根据汇总财务报表计算所得税并分摊。
4. 税务管理与法律依据
汇总纳税制度下,总机构负责统一申报和缴纳税款,而分公司则根据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完成地方缴库或退库工作。这种模式旨在平衡总分公司的盈亏,优化税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