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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18
2025-04-18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放青岛市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青发〔2023〕11号)等规定,加强住房政策支持,做好多子女家庭申领购房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家庭生育的子女,符合生育时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的家庭,家庭现有2个以上子女,子女均为青岛市户籍,且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青岛市户籍。
  (三)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家庭,家庭现有3个以上子女,子女均为青岛市户籍,且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青岛市户籍。
  (四)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多子女家庭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的(含产权型人才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发放5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发放1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
  三、认定口径
  按照提交申请时家庭现有子女数确定孩次,一经确定不再受此后家庭变化、孩次变化的影响,申请人不得以此后家庭变化、孩次变化等原因再次申领购房补贴。收养或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认定是否计入家庭子女数。
  (一)初婚家庭
  双方初婚,按家庭实有子女出生日期先后顺序计算孩次。
  (二)再婚家庭
  1.一方或双方再婚,原家庭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比照双方初婚家庭认定孩次。
  2.再婚前由一方生育且相关法律文书确认由该方抚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按照子女的出生时间,合并计算孩次。
  (三)“双(多)胞胎”生育
  符合政策规定的多胞胎生育,按照子女出生时间顺延计算孩次。
  (四)单方抚养
  离异或配偶死亡,单方抚养子女的,比照双方初婚家庭认定孩次。
  上述认定口径仅适用于为二孩家庭、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贴。遇有特殊情况的,由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
  四、申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申请,如女方户籍为非青岛市户籍的,则到男方户籍地镇(街)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见附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家庭现有子女的户口薄(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4.结婚证;
  5.家庭现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购房人的银行卡(购房人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双方共同指定一方);
  8.离婚的,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9.合法收养的,提交领养证明;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镇(街)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对上述材料应核验原件,并留存除1、6项以外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的截止期限为2026年7月31日。
  (二)镇(街)初审
  镇(街)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协查的,可以请求公安、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协查。初审通过的,于次月的第1个工作日报送至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三)审核发放
  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进行复审,符合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条件的,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房屋所在区(市)住建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房屋所在区(市)政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五、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和新购房屋所在区(市)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财政与平度市、莱西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市级财政与其他区(市)财政分担比例为5:5。
  六、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二孩、三孩家庭的孩次确认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区(市)住建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所需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四)需要协查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养等信息核验、数据共享等工作。
  (五)各区(市)政府负责区(市)财政资金保障、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造成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发放补贴的区(市)政府追回;因经办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不得纳入容错免责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以及申报信息不实造成购房补贴错发且拒不返还错发资金的,不得继续享受该政策,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多子女家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退房的,应当退还补贴。补贴退还后,方可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2025年4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多子女家庭,在本通知发布后撤销原网签备案,重新网签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此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公示受理窗口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镇(街)不设对外服务窗口的,由区(市)政府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受理,并相应调整《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相关条款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

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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