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包括随工资发放的节日现金福利吗?
比如,过年每人发放200元福利费,和工资一同发放,做账时,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是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吗?
解答:
结论:是。
一、节日补助属于工资范畴
将过年过节发放的现金福利,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是不正确的。
因为,《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都可以看着是——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都同时指向了——工资(薪金)总额。
财政部在财企[2009]242号已经明确规定将节日补助等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当然也应当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
对于该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9年12月1日专门发过通知来明确执行口径。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9]37号 2009-12-01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补贴、补助等按财政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每月新调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请各级工会遵照《工会法》和《通知》精神,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