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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规小助手——小型微利企业篇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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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2025年5月31日截止,申报高峰期马上要到了,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我们特别梳理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系列问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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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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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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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不受征收方式限定。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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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该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享受该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纳税人确认即可完成申报,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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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可以!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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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要补缴税款?

答:是的!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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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调整,哪些变化涉及到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请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的A107040表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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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如何申报?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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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于减低税率类优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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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当“高新”遇上“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呢?选择优惠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高新企业优惠可以自行选择,从优享受。

一般来说,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标准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额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

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前期预缴时,已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标准,则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按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汇缴补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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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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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还应关注哪些合规风险?

答:1. 关注“从业人数”申报准确性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企业在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时,都应按以上口径计算从业人数,准确填报。

2. 关注“资产总额”申报准确性

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企业在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时,都应按以上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准确填报。

3. 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准确性

企业应如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不得通过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人为调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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