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取得保险赔偿金是否可以参照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保险赔偿金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由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税办法也是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执行,因此上述规定同样是用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到保险赔偿的,应作为“其他收入”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然后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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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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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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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