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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真细啊,研发活动在领用材料时单据没有专人签字无法确定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比例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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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税稽罚﹝2025﹞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南省新化县恒*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4-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1.你单位2021年书立应税购销合同22293880.58元、签订财产保险合同22675.67元,9月实收资本增加60万元,应交印花税6860.8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34.9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525.90元,故应补缴印花税2525.90元。202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半年书立应税购销合同9232470.22元,应交印花税1384.9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169.6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15.30元,故应补缴印花税215.30元。下半年书立应税买卖合同8692022.23元、签订财产保险合同27,095.13元,应交印花税1,317.35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538.11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79.24元,故应补缴印花税779.24元。2023年书立应税买卖合同24091172.23元、签订财产保险合同34504.48元、借款合同35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实收资本增加100万元可享受叠加减半,应交印花税3755.9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68.1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87.76元,故应补缴印花税787.76元。三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308.20元。2.你单位加装的中央空调31,189.60元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2021年9月开始使用的简易工棚244,565.74元应从2021年10月起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2021年应补房产税31,189.60×(1-20%)×1.2%+244,565.74×(1-20%)×1.2%÷12×3=886.37元。202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2023年应补房产税(31,189.60+244,565.74)×(1-20%)×1.2%×50%=1,323.64元。三年合计应补缴房产税3,533.65元。3.你单位2021年6月新增实际使用的经测量为1,365.44平方米土地,应从2021年7月起依照四级土地等级,适用6元/㎡的税率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365.44×6÷12×6=4,096.32元。202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2023年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365.44×6×50%=4,096.32元。三年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288.96元。4.你单位2021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303,327.66元,本次检查调增1,794,818.57元,包括①研发活动在领用材料时单据没有专人签字无法确定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比例,对陈跃生等同时从事管理工作和研发工作的人员未按工时划分人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7,974.57元;②部分员工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雇佣合同,也没有支付凭据来佐证工资的合理性,应调增1,165,564.00元;③部分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应调增7,280.00元;④支付娄底市企业家协会会费和新化陶瓷行业协会会费4000元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也没有证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证据,应调增4,000.00元。本次检查调减查补的税金7,508.59元。弥补亏损2,390,876.71元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99,760.9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99,760.93×25%×50%×20%=17,494.0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494.02元。2022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406,908.73元,本次检查调增858,975.33元,包括①研发活动未按工时划分人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392.64元;②部分员工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雇佣合同,也没有支付凭据来佐证工资的合理性,应调增670,283.00元;③部分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应调增30,299.69元。本次检查调减查补的税金6,414.45元。经上述调整及调整查补的营业税金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554,347.85元。2023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336,739.42元,本次检查调增296,369.69元,包括①研发活动未按工时划分人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4,795.60元;②部分员工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雇佣合同,也没有支付凭据来佐证工资的合理性,应调增6,469.00元;③部分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应调增15,105.09元。本次检查调减查补的税金6,207.77元。经上述调整及调整查补的营业税金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46,577.50元。经计算,检查期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0,163.59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494.02元。2022年度的亏损-1,554,347.85元和2023年度的亏损-46,577.50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15项中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执行标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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