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记得从2020年末开始,就不断有传闻说金税四期上线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的大额交易信息,银行就会自动交换给税务机关。而贩卖焦虑的中介们给出的依据,其实都是央行的反洗钱大额交易信息自动报告的规定,是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大额交易信息,需要报告央行,而不是报告税务机关。至于央行是否会与税务总局自动交换该类交易信息?老戴当时就发过文章,认为在当前的税收征管法框架下,这种自动交换的做法是违法的。那以后会不会通过修订征管法来实现这种可能的涉税信息交换呢?也不是不可能,毕竟2015年版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确实有该类型的信息交换和报告的规定。
但是,从最新的这一版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2015年版的大额交易信息交换或报告的规定,又被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并未找到有关的规定,而只是扩大了税务检查时,经过一定层级领导的批准,除了可以查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存款账户或涉案个人储蓄账户以外,还可以查询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纳税人或涉案个人的支付账户信息。这其实就是与时俱进的措施嘛,毕竟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新的交易和支付方式,适当扩大检查范围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措施。
可能有税友会问,现在市场上不是传闻有一个总局资金查询平台吗?那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由于老戴在离开铁军的时候,这个传闻中的总局资金查询平台还未上线,因此,老戴并未接触过,但可以凭一些经验和现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来做一些合理的推测。
老戴估计,这个传闻中的查询平台,如果真有,应该就是税务总局与央行或者别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又或者是银联等能够处理多银行交易信息的机构共同构建的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但这个平台,并不是如贩卖焦虑的人说的那样,是由银行向税务机关自动报告大额交易信息的用途。而是方便税务机关在确有办案需要,例如,对某纳税人已经立案进行检查,需要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或者涉案个人的储蓄账户信息时,在经过征管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得到指定级别以上的领导批准后,则可以把有关的批准手续信息和检查证明在平台上发送给指定的银行,被请求协助提供信息的银行收到有关信息,并通过验证后,则可以通过该平台向发起请求的税务机关发送要求检查的信息。也就是说,这只是一个更方便根据税法规定程序履行检查职权的平台,而不是突破现行征管法规定的让银行自动报告交易信息或者账户信息的平台。
当然,上述只是老戴的个人推测,不代表是事实。
可能还有税友会有疑问,现在确实有些经营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电商平台提现后,其提现信息被税务机关掌握了,然后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是否已依法纳税的案例啊,这个怎么解释呢?
这个老戴只能说,由于目前的征管法中,税务机关查询电子商务平台及非银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一个程序上的空白地带,并未规定什么样的程序才是合法的查询程序,也未有明确规定电商平台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的范围,所以,有某些电商平台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提现信息,也只是在履行电子商务法中有关报送涉税信息的“无奈之举”而已。这个问题,其实如果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电商平台的规定能获得通过后,反而可能会有更明确的让电商平台合规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无需现在这样各平台可能都是摸索着来,让各电商经营者也不得要领,心中惶恐。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