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阿根廷共和国国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生产企业要求
供体牛的屠宰场和牛黄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阿根廷共和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处于阿方有效监督下。
(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三)由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牛黄来源供体牛要求。
1. 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相关标准,阿根廷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境内没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阿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阿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以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
2. 供体牛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和屠宰场。
3. 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国和阿根廷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 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以有效追溯到其出生和养殖农场。
5. 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之下,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阿根廷的限量要求。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依照阿根廷兽医和人类卫生法律和法规,对供体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2. 供体牛屠宰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供体牛使用脊髓刺死法。
3. 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
4. 牛黄符合中国和阿根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牛黄须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包装;
(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牛黄从存放到运输的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拆开和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阿根廷共和国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