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乳业公司,最近我们对本市会员推出网上订单免费送奶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按需求向甲方申请鲜奶周转瓶X只,押金30元/只,合同到期后,凭公司专用鲜奶周转瓶和押金收据,退还押金。我们销售鲜奶是免增值税的,问题是我们对逾期未退的这些押金是否征增值税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包含价外费用。
综上所述,贵公司逾期鲜奶周转瓶的押金收入相当于周转瓶的转让收入,应作为鲜奶的价款的价外费用。价款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中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销售农产品的免税规定是对计算征增值税的整个销售额免征。其价外费用作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的一部分,也应当享受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