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税务
【问题内容】企业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本金是保障的,利息收入是浮动的,这种利息收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12
【答复内容】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对于“结构性存款”要判断是否为真正的“结构性存款”。根据银保监发〔2019〕204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需根据上述文件自行确定您企业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上哪种政策,若判断不清,建议您持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业务情况判定。
(二)厦门税务
日期:2019-04-09
问题:您好!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三)附会计处理: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摘自《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
二、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银行收回已核销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贷款”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贷款”科目;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或者采用简化处理,即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或简化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信用减值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缴土地增值税?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缴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征税追缴期限应当如何认定?(提问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二庭吴林轶)
2025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一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十一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进行了现场答疑。
答疑意见:我们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应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行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的,则税务机关不能追征。
六、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购买团体意外险需要交个税吗?可以税前扣除吗,进项可以抵扣吗?
——能分割到员工个人名下的需要交个税;非雇主责任险不能扣除;如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1.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具体的依据是?2.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3.取得团体意外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需要结合您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核实该意外险是不是能分割到员工个人名下,若可以,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分割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能扣除的商业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除了雇主责任险,其他的都能排除掉,因此建议您跟保险公司核实您所说的集体意外险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不是的,就不能扣除。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
3.如果是集体福利则不能在增值税上抵扣。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 36)第2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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