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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吗?甲公司注销前做的业务,乙公司接续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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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

关于此问题以及此类问题,一定要看清楚答复中的前置条件“若业务实质由总公司继续履行”。切勿断章取义,否则将有“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分公司A注销后,由总公司B接管后续所有事宜,之前未开票收款的业务,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我司为建筑业监测类分公司,因分公司A(已注销),与客户B签订合同未开票。现分公司A总公司C与客户B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C承接A的剩余义务(开票义务)。 C根据实际服务向B开具发票,注明业务内容为“承接原分公司A的XX服务”。客户B公司支付款项到总公司C的帐户上, 是否可行。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3-20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若业务实质由总公司继续履行,且合同主体已合法变更为总公司,则总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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