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也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公司将货物储存在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前几年这家仓库被盗造成了我们货物损失。我们认为,别家的仓库被盗而引发我们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应当可以抵扣。而税务的观点。不管谁的仓库被盗,只要是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均不可以抵扣。墨子老师,您认为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公司虽然委托其他公司保管货物,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贵公司对其货物管理的责任。所以,该货物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