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超过原核定标准会被调整为查账征收?
答:根据现有政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额超过原核定标准时,确实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为查账征收。以下是具体情形和触发条件的详细说明:
一、主要触发条件
1. 月销售额或开票额超过核定标准
月销售额超10万元:多地税务机关(如黑龙江大庆、海南定安、山东等)明确,对采取核定征收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部分地方还规定,若连续3个月销售额超过核定标准(如原定额的30%),也会转为查账征收。
季度开票超30万元:季度累计开票额超过30万元可能触发查账征收。
2. 年度开票总额或利润超限
年度开票总额超过500万元,或年度利润总额超过核定比例(如20%-30%),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其具备建账能力,从而转为查账征收。
3. 注册资金超标
注册资金达到20万元及以上(部分地区为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能被要求转为查账征收。
4. 行业特殊性
文娱领域(如直播、短视频制作)、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因监管要求可能直接适用查账征收。
二、地区性差异
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江苏省:对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
上海市:早在2021年已收紧核定征收政策,新设企业不得申请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
三、调整后果
转为查账征收后,个体工商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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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整账簿,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和个税,提供进项票、银行流水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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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可能显著上升,原核定征收下低税率优惠(如0.5%-1%)将转为5%-35%的累进税率。
四、政策背景
《关于规范税务执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税总发〔2023〕12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查账征收,减少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国家正在不断收紧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范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周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核定。若经营规模扩大或收入显著增加,税务机关可调整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逐步取消核定征收,旨在规范税收管理、减少税源流失,尤其针对滥用核定征收避税的高收入群体和空壳公司。但政策并非“一刀切”,主要针对达到建账标准或收入规模较大的个体户。
综上,个体工商户需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控制开票额和注册资金,避免触发查账征收条件。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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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_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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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税务执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税总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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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