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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甲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需不需要计收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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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建筑企业,我们做完工程后,甲方还会扣押我们一笔质量保证金。请问这个保证金在没有收回之前我们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税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贵公司被甲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应在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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