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3-16
2025-03-16
关于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5〕204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发挥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作用,促进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方式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因开展债务重组等信用风险管理工作需要,与其在本所存续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的持有人签订协议,对持有人持有的标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份额进行置换并更换代码。发行人在本所存续多只公司债券的,可以针对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公司债券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

本通知所称置换债券,是指标的债券按照置换协议的约定予以置换并更换代码后的公司债券。置换债券初始持有人应当为原标的债券持有人,且其持有的置换债券应当由标的债券置换取得。置换债券的实际券面总额可以等于或者小于被置换标的债券份额的实际券面总额。

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有关债券置换的规定。

二、发行人、标的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主体(以下简称置换业务参与主体)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参与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遵守承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确保所出具或者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置换相关职责。

三、发行人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送置换方案、置换协议等有关材料。

置换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置换背景和目的;

(二)标的债券基本情况、置换债券基本情况、置换要约邀请对象、置换比例;

(三)要约申报方案,包括要约申报期间、标的债券持有人申报方式、撤销申报条件、撤销申报期间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置换协议应当包括置换相关风险提示、偿付安排、违约责任、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如有)、增信措施(如有)以及其他与置换有关的条款。发行人应当在置换协议中提示,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与置换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置换协议约定为准。

四、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中拟设置券面总额限制或者持有人数量限制等安排的,发行人应当同时明确置换申报未能满足前述安排情况下的处理方案。

五、发行人可以在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公平知悉、公平参与的前提下,对签订置换协议的持有人给予补偿,并在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中明确具体补偿机制。

六、发行人应当为债务重组类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除承担受托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置换管理职责:

(一)协助发行人准备债券置换相关文件;

(二)协助收集标的债券持有人的置换申报,核对并统计要约结果;

(三)协助办理标的债券停牌(如有)、注销、置换债券登记等债券置换相关事宜;

(四)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发行人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向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前披露置换方案、置换协议。

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一经披露,原则上不得变更。

八、标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以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债券份额参与置换。标的债券持有人应当确保用于置换的债券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用于置换。

标的债券份额处于申报置换状态的,持有人不得转让相关债券份额。

九、发行人应当在要约申报期届满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申报情况并同步披露置换工作报告。置换工作报告应当说明置换申报规模、拟置换规模、标的债券注销安排、置换债券登记和交易转让安排等事项。

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披露置换申报情况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就所受托标的债券的前述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十、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置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置换协议和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与置换工作报告同时披露。

十一、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和置换协议等约定,及时向本所提交注销被置换标的债券份额有关申请材料。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有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办理。

发行人可以授权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十二、发行人应当在被置换标的债券份额注销完成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结果公告,说明标的债券注销情况、实际置换规模等事项。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披露置换结果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就所受托标的债券的前述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十三、标的债券被全部置换的,本所依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终止其上市挂牌。标的债券被部分置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继续履行未置换债券的各项义务。

十四、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置换协议等约定,在标的债券份额完成注销后,根据标的债券注销情况、实际置换规模及时向本所提交置换债券登记有关申请材料。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有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办理。

发行人可以授权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置换债券应当在全称中使用“重组类置换”标识,在简称中使用“CZ”标识。

置换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交易转让等事项,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有关特定债券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履行置换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重点披露债券偿付以及风险处置安排。

十七、置换业务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依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14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