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费占合同总额80%,按照商品购销合同开具全额发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解答:
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规定中“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通常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并不是针对某一单项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些规定中,都没有规定货物销售与安装费的具体比例。
税法对销售货物与安装费的增值税处理规定,出发点有:(1)避免纳税人非法避税,确保税收收入;(2)将安装费按照“建筑服务”计税,与销售货物分别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按照提问的描述,开票方没有非法避税,同时也愿意承担较高的税负或不想降低税负,并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因此,提问描述的业务只要是真实的,不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就不会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