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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解答: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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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5-03-19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活猪、活鸡、活鸭的采购并进行宰杀加工然后销售猪肉、鸡肉、鸭肉的企业,属于农产品的初加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时候,由于客户的订单量大,采购的活猪、活鸡、活鸭不够,需要从其他企业购入已宰杀好的整头白条肉,直接出售给客户或分割后出售给客户。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业务是否也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也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彭怀文说:

该问题的税局解答,还是一贯的作风,只列出政策依据,不给解释,也不会给出结论。

请看政策:“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注意啊,重点就在这里,是对“动物”加工,最后的产品才是——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并没有将“肉”规定为加工的对象,提问所述的“整头白条肉”,已经是“肉产品”而不是“动物”了——就不属于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就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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