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浙江财税法规
1l1r6e3k1lwsc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浙财金〔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质效,力争更大的支持落地,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一)建立省市两级沟通平台。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等联合构建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专项沟通平台,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分享、事务沟通等事宜,通过群组方式建立线上沟通平台,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省级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强化纵向联动与横向协同,扎实推进工作。
  (二)构建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门及时共享贴息资金安排、拨付进度等信息,并按季分享本季度贴息情况;人民银行要按季共享再贷款审核、项目清单更新等信息,适时提供金融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进展情况及相应明细,供相关部门参考跟进;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共享备选项目清单动态调整、项目实施进度等信息;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共享相关贷款检查、信贷风险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确保各方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形成合力。
  二、明确贴息资金审核要求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金〔2024〕4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贴息资金审核阶段的工作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审核的统筹、协调和报送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银行报送的贴息申请表和证明资料,将相关资料分发至对应部门,汇总部门审核结果,并核准申请表贴息金额,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市级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要求做好审核工作,着重审核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反馈给市级财政部门。
  (三)人行市级分支机构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包含项目入库审核部门信息的再贷款支持清单。
  三、其他
  对于因支付进度等原因导致贷款发放后不能及时出具相应发票的,可由经办银行核实确认,并确保在贴息清算前将发票收集到位的,允许按银行申报金额予以全额贴息。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3月20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