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注意】过期商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允许抵扣!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超市,我有一批物品因滞销而在仓库里已推放很多,现在商品已过期。请问这些过期的商品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贵公司的商品需要等到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的条件时才作进项转出处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