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导致的报废进项税能否抵扣?
解答: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导致的报废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在上述的“非正常损失”中并没有涉及到“质量问题”。
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的“质量问题”,当然就不得抵扣进项;如果是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质量问题”,造成产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损失,也不得抵扣进项。
情形1:食品生产企业,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农产品原料的“霉烂变质”,最后检测因为“质量问题”而报废,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2:医药企业的货物,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依法销毁的,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3:钢铁企业检测自己企业冶炼的合金钢,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而报废,需要重新炼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