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7 每日一税】
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等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3月21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何缴纳增值税?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谈论了《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其中关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瑕疵。现予更正,对前文勘误。
【结论】2014年7月1日起,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自用车辆,需按适用税率(13%)或简易计税(3%减按2%)缴纳增值税。
其中,售价未超过原值的,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注意:以上政策的适用主体为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二、实务案例
吉祥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商,2025年2月26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含税收入38.00万元。
增值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0.5%
含税销售额为38.00万元,计算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 = 38.00万元/(1+3%)×0.5%=36.89万元;
应纳税额 = 36.89万元×0.5%=0.184万元,即1,844.66元。
开票规则: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后,购买方(如为一般纳税人)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若企业非二手车经销主体(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车辆),需按适用税率(13%)或简易计税(3%减按2%)缴纳增值税,政策与经销企业不同。
综上,吉祥公司本次销售需缴纳增值税1,844.66元,并依据业务需求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