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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发票管理:精细管控,筑牢财务根基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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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聚焦建筑业企业发票管理,全面梳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涵盖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剖析税企争议与稽查焦点。通过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关键要点,并详细介绍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旨在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系统、实用的发票管理指引,助力企业合规运营,防范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增值税发票开规定

(1)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发票信息与建筑项目实际情况准确对应,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和征管。例如,某建筑企业 A 在甲县承接了一项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清晰注明 “甲县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2)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同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需凭完税凭证进行抵减。以建筑企业 B 为例,其注册地在乙市,在丙县承接了一项道路修建工程。B 企业应先在丙县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等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在申报纳税时,可凭该完税凭证在乙市抵减应纳税额。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建筑服务,部分地区规定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具体需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3)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发票开具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 9%。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应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例如,建筑企业 C 为一般纳税人,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金额为 1090 万元(含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其销项税额 = 1090÷(1 + 9%)×9% = 90 万元,应开具发票金额为 1000 万元,税额为 90 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清包工、甲供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在开具发票时,同样需在备注栏注明相关项目信息。例如,建筑企业 D 承接了一个甲供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合同含税金额为 309 万元,其应纳税额 = 309÷(1 + 3%)×3% = 9 万元,开具发票金额为 300 万元,税额为 9 万元。
2.发票取得规定
(1)合法有效凭证: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有效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建筑企业 E 在采购建筑材料时,从供应商处取得了一张发票,但该发票的开具内容不完整,未填写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E 企业不能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应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建筑企业在取得发票时,需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反映业务实质。如建筑企业 F 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钢材的合同,实际收到的货物也为钢材,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却为水泥,这种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F 企业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3)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建筑企业 G 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该办公用品全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若部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部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相关答疑

1.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建筑企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若企业在当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要注意备注栏信息的准确填写。
2.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同时,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例如,建筑企业 H 收到发包方支付的预收款 100 万元,应开具 “不征税”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建筑企业取得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若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仅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若仅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在营业税时期,建筑业企业开具的是建筑安装业发票,发票管理主要依据营业税相关法规。建筑安装业发票由地税机关集中管理,统一填开,按填开发票金额依率计征营业税。当时,发票开具相对简单,主要关注发票金额与工程价款的一致性。例如,建筑企业在完成一项工程后,根据工程结算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发包方依据发票金额支付工程款,税务机关按照发票金额征收营业税。但存在一些问题,如发票真伪辨别难度较大,存在部分企业虚开发票以偷逃税款的情况,且营业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不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2.营改增后
发票种类变化:建筑业企业从开具营业税发票转变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变化使得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发票的网络化开具和数据实时上传,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和比对。
计税方式变化:由原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促使建筑企业更加注重采购环节发票的取得,以降低税负。例如,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于特定项目,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征收率相对较低,简化了计算过程。
纳税地点变化:营改增前,建筑企业一般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对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这一变化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企业合理安排资金,准确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不规范的争议
建筑企业有时会因疏忽导致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该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例如,部分建筑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仅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未注明项目名称;或者项目名称填写不规范,与实际项目名称存在差异。企业认为发票其他内容真实有效,不应因备注栏信息问题而影响发票的效力;税务机关则依据政策规定,强调备注栏信息的重要性,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为避免此类争议,建筑企业应加强发票开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同时在取得发票时,也需仔细审核备注栏内容是否合规。
争议点二:发票真实性与业务真实性匹配的争议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可能对建筑企业取得的发票真实性与业务真实性的匹配度提出质疑。例如,企业取得的发票显示采购了大量高价的建筑材料,但从企业的工程进度、实际用料情况等方面分析,该采购量与业务实际需求不符,税务机关可能怀疑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行为。企业则可能解释为因市场价格波动、工程临时变更等原因导致采购量增加。为解决这类争议,建筑企业应保留好与业务相关的合同、运输单据、验收记录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同时确保发票与实际业务的各项细节相互印证。
争议点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的争议
对于清包工、甲供工程等项目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税企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在甲供工程中,对于甲方提供材料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企业对 “甲供” 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认为只要甲方提供了部分材料,就符合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税务机关可能从工程实质、甲方提供材料的关键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认为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建筑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准确理解政策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

 

稽查焦点

1.虚开发票问题

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情况。例如,一些建筑企业可能通过虚构业务,与一些不法供应商勾结,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或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票比对等手段,对企业的发票开具和取得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资金流向异常等线索,将展开深入调查。
2.发票取得与成本列支的合理性
稽查中会关注建筑企业取得的发票所对应的成本列支是否合理。例如,企业列支的材料成本过高,与同行业、同类型工程相比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该部分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此外,对于一些大额的费用支出,如咨询费、服务费等,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成本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跨区域项目发票管理与税款预缴
对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税务机关会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以及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计算错误或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等问题。税务机关通过与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加强对跨区域项目发票管理和税款预缴情况的监管。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预缴税款义务,规范发票开具和管理,避免因税务违规行为而面临处罚。

 

相关案例

案例一:虚开发票
建筑企业 I 为降低税负,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一家空壳公司为其开具了 5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在发票协查中发现该发票存在疑点,经过深入调查,确认了企业 I 的虚开发票行为。最终,企业 I 不仅需要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还面临着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警示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二:发票备注栏不规范
建筑企业 J 在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后,开具发票时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发现该问题,要求企业对相关发票对应的成本进行纳税调增。企业 J 由于发票备注栏不规范,导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表明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案例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错误
建筑企业 K 承接了一个甲供工程项目,自行判断符合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条件,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但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目中甲方提供的材料并非主要材料,不符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要求企业 K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企业 K 因对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条件理解不准确,导致税务处理错误。这提醒建筑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要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会计实务

1.发票开具的会计处理

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额。例如,建筑企业 L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一张金额为 1000 万元,税额为 9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 客户名称 1090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开具发票时,同样确认收入,但应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建筑企业 M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一张金额为 300 万元,税额为 9 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 客户名称 309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万元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9 万元
2.发票取得的会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时:建筑企业应在认证通过或勾选确认后,将进项税额计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例如,建筑企业 N 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 500 万元,税额为 45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500 万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 万元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545 万元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时:将发票金额全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如建筑企业 O 采购办公用品,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 1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 办公费 1 万元
      贷:银行存款 1 万元
3.发票丢失的会计处理
如前文所述,发票丢失后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会计处理上,若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应在发现丢失时,将进项税额转出。例如,建筑企业 P 丢失了一张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10 万元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万元
待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再按照规定进行后续处理。若丢失的是普通发票,取得原开具单位证明后,将证明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进行账务处理。
4.发票红冲的会计处理
当建筑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建筑企业 Q 因工程质量问题,需向发包方开具红字发票,原发票金额为 200 万元,税额为 18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 客户名称 -218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万元
若涉及已结转成本的,还需相应冲减成本。

 

总结

本文全面剖析了建筑业企业发票管理的各个方面,从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入手,详细解读政策要点,通过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对比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分析税企争议与稽查焦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阐述,最后介绍了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建筑业企业应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管理流程,加强内部财务核算和税务风险防控,以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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