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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研发费用归集的三大关键口径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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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深度聚焦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场景下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详细梳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精准解读政策要点,通过问答形式回应常见疑问,探讨营改增政策前后相关政策变迁,分析税企争议与稽查焦点,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并详细介绍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旨在为企业提供清晰、准确的政策指引,助力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会计核算口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会计核算口径下的研发费用旨在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此口径相对宽泛,只要企业认定某项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即可将相关费用纳入核算范围。例如,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与间接费用,如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用、研发场地的水电费等,只要与研发活动有合理关联,均可按会计核算口径进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该口径下研发费用的归集主要用于判断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以及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在人员费用方面,要求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需达到一定标准(如某些地区要求不低于 10% - 15% 等,具体依当地政策)。对于其他费用,设定了占研发总费用的一定比例限制(通常不超过 20%)。例如,某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准确核算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等人员费用,以及办公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并确保其符合认定口径的比例要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 号文件、97 号公告以及 40 号公告规范。此口径是为了明确哪些研发费用能够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其范围相对较窄。具体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仅包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还涵盖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例如,企业研发部门专职研发人员的月度工资,或者外聘专家参与研发项目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可按此口径归集。
直接投入费用:涵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注意,这里仅指仪器、设备,不包括建筑物等其他资产租赁)。如某电子企业在研发新型电子产品时消耗的芯片、线路板等材料费用,以及租用专业检测设备的租赁费用,可计入此范畴。
折旧费用:仅限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假设企业购置了专门用于研发的高精度检测仪器,按照规定年限计提的折旧可按此口径归集。
无形资产摊销:针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如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专利技术,按照其使用寿命进行的摊销费用,符合条件可按此口径归集。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企业为研发新产品进行设计所产生的费用,或者为制定新工艺规程而发生的费用等,都属于该范畴。例如,汽车制造企业为新车型设计外观和内部构造所支付的设计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政策解读
会计核算口径:该口径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空间,便于企业全面记录研发活动的成本,反映企业研发投入的全貌。有助于企业内部进行研发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为企业的研发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例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研发管理需求,详细记录各类研发相关费用,即使某些费用可能在其他口径下不能全部享受优惠,但对于企业了解研发实际投入至关重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通过对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设置限制条件,旨在确保企业在研发投入上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合理性,真正体现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引导企业优化研发人员结构,合理控制研发辅助费用,提高研发资源的利用效率。例如,要求一定比例的研发人员占比,促使企业吸引和培养更多专业研发人才;限制其他费用比例,避免企业将过多非核心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确保研发投入的有效性。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口径聚焦于企业的核心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对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关键环节的投入。通过设定严格的费用范围和比例限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作用于真正的研发创新活动,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明确规定只有直接投入的材料、仪器设备等费用以及相关性较高的其他费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避免企业滥用政策,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混入享受优惠,从而引导企业将资源集中投入到核心研发领域。

 

相关答疑

1.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如何区分会计核算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

会计核算口径较为宽泛,注重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只要与研发活动有合理关联的费用都可归集。而加计扣除口径则更为严格,仅包含符合特定条件的直接投入、人员人工等费用,且对费用范围采取正列举方式,未列举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为研发人员提供的工作餐费用,在会计核算时可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加计扣除口径下,因其未在规定的费用范围内,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相应政策文件,分别按照不同口径要求进行费用归集。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在人员费用方面有何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人员的界定更侧重于企业整体的人员结构,要求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口径则更强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其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及外聘劳务费用等。例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可能会将部分间接为研发服务的行政管理人员也算作研发人员范畴(在满足比例要求的前提下);而在加计扣除时,这部分人员费用一般不能计入。企业在归集人员费用时,需根据不同认定目的,准确判断人员所属类别。
3.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研发项目,在加计扣除口径下,如何归集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应按照每个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其他相关费用。首先确定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然后按照不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10% 的比例计算每个项目可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企业有 A、B 两个研发项目,A 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 500 万元,那么 A 项目可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最多为 50 万元(500×10%);B 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 300 万元,B 项目可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最多为 30 万元(300×10%)。企业需分别核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将不同项目的费用混淆计算。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在营改增之前,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在费用认定和税务处理上相对简单。对于涉及研发活动的劳务和服务,由于缴纳营业税,在判断其费用归属和归集时,缺乏像增值税那样清晰的抵扣链条和票据管理机制。在会计核算口径下,对费用的票据管理相对宽松,企业在费用归类上有较大灵活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中,对于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研发费用,在判断是否符合口径要求时,存在标准不够细化的问题。例如,在确定一项技术服务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以及能否在加计扣除时,因营业税政策对服务性质和费用构成的界定不够清晰,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2.营改增后
会计核算口径: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对于取得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成本费用。这使得会计核算在费用归集上更加准确,同时也为企业内部成本分析提供了更清晰的数据。例如,企业购买研发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可准确区分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便于对研发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营改增后,对于研发活动中涉及的现代服务业,如软件开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使得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于这些服务费用的认定更加清晰。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和政策细化,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这些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以及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要求。例如,企业接受软件开发服务进行产品研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依据发票信息和相关政策,准确判断该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归属。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营改增后,加计扣除口径下的研发费用在费用认定和税务处理上更加规范。对于研发活动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这既保证了企业的税收利益,又规范了政策执行。例如,企业购买研发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的折旧费用可按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同时进项税额可抵扣,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合理降低了税负。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费用归属
在会计核算口径下,企业可能将一些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中,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些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口径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要求。例如,企业将研发部门与其他部门共用办公区域的水电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按照合理比例分摊,仅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部分计入相应口径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准确划分费用归属,并留存相关证据,如水电费分摊计算表等。
争议点二:人员认定
对于研发人员的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下,税企可能存在分歧。企业可能将一些偶尔参与研发项目的行政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比例要求或增加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基数。税务机关则会依据政策规定,严格审查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和时间投入,判断其是否真正属于研发人员范畴。企业应准确记录研发人员的工作时间、职责和参与项目情况,以便在税务检查时能够证明人员认定的合理性。
争议点三:其他相关费用比例
在加计扣除口径下,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比例限制,税企可能产生争议。企业在归集其他相关费用时,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计算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归集金额。企业应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准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避免因比例问题引发争议。

 

稽查焦点

1.虚增研发费用

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通过虚构研发项目、虚列研发费用等手段,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或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例如,企业可能编造不存在的研发活动,伪造费用支出凭证,如虚假的发票、工资发放记录等,以增加研发费用金额。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费用支出明细、人员投入情况等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异常,将深入调查。
2.费用归集合规性
稽查人员会审查企业在三个口径下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包括各项费用是否符合相应口径的范围规定,费用分摊是否合理等。例如,检查企业在加计扣除口径下,是否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如企业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混入研发费用;对于共用设备的折旧费用,分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不合规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研发项目真实性
税务机关会核实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例如,审查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常规经营活动等。企业应确保研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符合政策要求,留存好相关资料,如项目计划书、实验报告、成果验收文件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相关案例

案例一:虚增研发费用
企业 A 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虚构了一项研发项目。通过伪造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购买虚假的研发材料发票等手段,虚增研发费用 200 万元。税务机关在稽查中,通过与银行工资发放流水比对、发票真伪查验等方式,发现了企业 A 的违法行为。最终,企业 A 不仅需补缴因虚增研发费用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还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此案例警示企业虚增研发费用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企业 B 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部分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的折旧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在加计扣除口径下,该设备只有 30% 的使用时间用于研发活动,但企业却将 100% 的折旧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企业 B 重新核算研发费用,调整加计扣除金额,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纳税辅导,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该案例强调了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的重要性。
案例三:研发项目不符合规定
企业 C 开展了一项对现有产品包装的简单更换项目,将其作为研发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认为,该项目未涉及技术创新或实质性改进,不属于可享受相关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不允许企业 C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案例提醒企业要准确判断研发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错误申报导致税务风险。

 

会计实务

1.会计核算口径下的操作

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 “研发支出” 科目,并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研发支出 - 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支出 -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支出 - 折旧费用” 等。同时,可根据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以便准确归集每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费用归集账务处理:发生研发费用时,根据费用性质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支付研发人员工资,借记 “研发支出 - 人员人工费用”,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购买研发用材料,借记 “研发支出 - 直接投入费用”,贷记 “原材料” 等科目。假设企业当月发生研发人员工资 30 万元,购买研发材料 20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人员人工费用 30 万元
借:研发支出 - 直接投入费用 20 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万元
      贷:原材料 20 万元
期末结转:期末,将 “研发支出” 科目归集的费用,根据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转入 “管理费用” 或 “无形资产” 科目。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借记 “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贷记 “研发支出”;若形成无形资产,借记 “无形资产”,贷记 “研发支出”。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下的操作
建立研发人员台账:企业应建立研发人员台账,记录研发人员的姓名、岗位、入职时间、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工作时间分配等信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研发人员比例和工作情况的要求。
费用归集与整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和整理。对于人员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各项费用,分别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核算。例如,对于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要准确区分研发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并按照合理方法分摊折旧费用。同时,对其他费用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占研发总费用的比例符合规定。
准备申报资料: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需准备相关资料,如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等。其中,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进行编制,准确反映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下的操作
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包括自主研发 “研发支出” 辅助账、委托研发 “研发支出” 辅助账、合作研发 “研发支出” 辅助账、集中研发 “研发支出” 辅助账以及 “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辅助账的格式和内容应严格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需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准确地登记每一笔费用明细,包括费用发生时间、金额、所属项目、费用类别等信息。例如,在自主研发项目中,每购买一批研发材料,都要在自主研发 “研发支出” 辅助账中详细记录购买时间、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对应的研发项目编号等,作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依据。
费用归集的账务处理:
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核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时,应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 人员人工费用” 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等科目。若企业当月发放研发人员工资 50 万元,其中 40 万元为内部研发人员工资,10 万元为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人员人工费用 50 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内部研发人员工资 4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10 万元
直接投入费用:对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相关设备租赁费等,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 直接投入费用” 科目,贷记 “原材料”“应付账款” 等科目。假设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当月消耗研发材料 30 万元,支付研发设备租赁费 5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直接投入费用 35 万元
      贷:原材料 30 万元
      贷:应付账款 - 设备租赁费 5 万元
折旧费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折旧费用” 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科目。例如,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当月计提折旧 8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折旧费用 8 万元
      贷:累计折旧 8 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 无形资产摊销” 科目,贷记 “累计摊销” 科目。若企业一项用于研发的专利技术当月摊销 3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无形资产摊销 3 万元
      贷:累计摊销 3 万元
新产品设计费等:发生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费用时,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 新产品设计费等”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比如,企业进行新产品设计支付设计费 15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新产品设计费 15 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 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对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借记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 其他相关费用”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同时,要注意控制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假设企业当月发生技术图书资料费 2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 其他相关费用 2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 万元
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
费用化处理:期末,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应将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科目归集的金额转入 “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 科目。例如,企业当月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科目余额为 100 万元,期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 100 万元
      贷: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100 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如制造业 100%、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其他企业视政策情况)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
资本化处理:当研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应将 “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科目归集的金额在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转入 “无形资产” 科目。假设企业研发项目资本化支出累计为 300 万元,项目完成形成无形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300 万元
      贷: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300 万元
对于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如制造业 200%、科技型中小企业 200%、其他企业视政策情况)在规定的摊销期限内进行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每年的摊销加计扣除金额填入相应申报表中。例如,上述无形资产按 10 年摊销,若为制造业企业,每年摊销金额为 300×2÷10 = 60 万元,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 60 万元的摊销加计扣除金额填入申报表。

 

总结

本文围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展开,详细介绍了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以及会计实务操作。企业应清晰区分不同口径要求,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研发活动在合规的轨道上开展,促进企业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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