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工会组织举办比赛,获奖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并不表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不是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在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种获奖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所得,属于与其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计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有些单位、公司、集团,工会组织文体活动,可能涉及发放团体或者团队奖励,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依据上述原则,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这些要素都具备了,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此处“现金”,自然包括狭义的现金,也包括银行转账、微信红包之类。
(一)如果团体(团队)将收到的现金,给成员分了,则各成员分得部分,自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团体(团队)应当将分配明细交给个人所得税申报主管人员,由其并入成员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团体(团队)将收到的现金,共同消费掉,或者购买集体使用的实物,则依然符合上述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等要素,因而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