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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变化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大影响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老曾税筹 作者: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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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宇丹

新《增值税法》将增值税汇总纳税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给省级税务机关,这为更多连锁经营企业(如连锁超市、餐饮、服装行业)提供了便利。

不久前,甘肃省推出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可以从中一窥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整体规则。

《办法》中增值税汇总申报核心特点

01、统一核算,分级分配

总机构:

汇总总分机构全部销项、进项税额后,统一计算整体应纳税额,并按各总分机构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

申报纳税:

月度申报时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同时填写《总分机构增值税分配明细表》,分支机构自动传递分配表并生成申报信息后扣款。

发票管理:

总分机构可单独申领发票或经申请后总机构统一领用发票。总分机构之间内部调拨不开具发票。

02、申请条件严格

需满足总分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核算管理,拟汇总纳税主体合并年销售额需达到一定条件(如跨市经营1亿元以上)、无重大税收违法记录等条件。

 

 

仅适用省内跨区域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全国性总分机构其总机构在省外的,可指定一个省内分支机构作为该省的总机构汇总纳税。

03、特殊事项:仍需遵守现行跨区域特定行为预缴规定

异地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等行为仍需按政策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与汇总申报制度并行。

 

 
 
 

汇总申报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影响

提升管理效率

参照《办法》,申请汇总申报后连锁经营企业可成立税务共享中心统一负责全国门店的财税管理,原有“集团公司-区域子公司-区域分公司”的组织架构模式可简化为“集团公司-区域分公司”的形式。

统一由总机构负责纳税申报、资金管理、开具与取得发票、财务核算,极大得提升了总分机构管理效率。

多网点经营的税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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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销项和进项,可避免总分机构税负不均的问题。

例如,门店若单独申报,采购分散可能导致部分进项无法充分抵扣,汇总核算则可全局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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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汇总纳税并非一定降低增值税税负,对于门店年营业额500万内可适用小规模1%的门店,调整为汇总纳税模式也可能增加增值税税负。

企业需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对比税负成本、管理效率后再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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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后续若参照甘肃模式推行总分机构汇总申报,连锁经营企业将迎来税负优化与管理成本降低的红利,让我们持续关注《增值税法》的后续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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