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看了您分享的损失赔付的问题,让我一下子豁然开朗。我们公司去年也有这样的情况,由于隔壁厂区发生火灾,蔓延到我们厂,造成我们50多万的货物发生损失,最后得到隔壁厂的实物赔付。货物的发票是拿到了,问题是现在税局不让我们抵扣赔付货物的进项税,他们的理由是同一货物进项不得抵扣两次。墨子老师,您认为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这个也属于对业务区分不清而造成的问题。对火灾损失进行实物赔付,应分解为货物损失与购买货物两项业务。第一、货物发生损失,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则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第二,赔付的货物,是拿货物对损失进行补偿,也相当于以货抵债。如取得对方开具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该货物的进项也是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