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以批发、零售化妆品的,今年我们公司的一批化妆品由于商标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没收,请问我们这批被没收的化妆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贵企业被没收化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