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答:根据《税总令第35号_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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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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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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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令第35号_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