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6 每日一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消费地+属人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2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增值税法》,每日一税试与大家一起学习,并分享学习体会。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明确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其中第四项重点针对不动产、自然资源以及服务、无形资产的跨境交易判定标准。
其原文作如是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一、核心内容解析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除不动产、自然资源及金融商品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判断标准为以下两点(满足其一即可):
1.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即“消费地原则”);
2.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即“属人原则”)。
该条款体现了国际通行的“目的地征税原则”(OECD《国际增值税指南》的核心规则),避免因跨境交易导致的征税权冲突。同时,通过明确“消费地”和“销售方属地”的双重标准,既保障我国税基,又与国际规则接轨。
二、具体适用情形与案例分析
(一)服务“在境内消费”的判定
定义: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接受地点位于中国境内。
注意:以服务接受方或使用方的地理位置为核心作为判断依据;不依赖合同签订地、支付地或服务提供方的所在地。
案例1:跨境云服务
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购买云计算服务,服务器位于境外,但A公司将数据存储于云端并用于境内业务运营。
解析:虽然服务由境外提供,但实际消费地为境内,属于境内应税交易,A公司需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6%税率)。
案例2:境外咨询服务
境内C公司委托境外D公司进行海外市场调研,报告仅用于境外分支机构业务。
解析:服务实际消费地为境外,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
定义:无论服务消费地是否在境内,只要销售方为境内注册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即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3: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
境内E公司为境外F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
解析:因销售方E为境内单位,需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可申请适用零税率(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对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
案例4:境外个人通过境内平台销售课程
境外个人G在境内电商平台售卖在线课程,购买者为境内用户。
解析:G虽为境外个人,但通过境内平台(视为境内销售方)提供服务,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三、对比旧规的主要变化
1.取消“劳务发生地”标准
财税〔2016〕原36号文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依据,新法则以“消费地”为核心,更符合数字经济时代服务无形化的特点。例如,境外企业为境内提供远程设计服务,即使劳务在境外完成,只要成果在境内使用,即需缴税。
2.明确“消费地”优先于“销售方属地”
当销售方为境外主体时,仅以消费地判断是否征税;若销售方为境内主体,则无论消费地如何均需缴税。
3.金融商品单独规定
第四条第(三)项对金融商品单独适用“发行地或销售方属地”标准,避免与第(四)项冲突。
四、注意事项
实务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合同条款明确消费地:在跨境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使用范围,如涉及境内消费需单独列示,避免因消费地不明确引发税务争议。
2. 区分销售方身份: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服务时,若适用零税率(如技术出口),需提前备案并留存证明材料(如合同、支付凭证)。
3. 关注特殊行业规则
数字服务:如APP内购、在线会员等,需根据用户IP地址或账户注册地判断消费地;
无形资产转让:如软件许可,若许可协议限定使用范围为境外,需主张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消费地+属人”双重标准,重构了服务与无形资产的征税权边界,既适应数字经济全球化趋势,又防范税基侵蚀。企业需结合业务模式,从合同设计、数据管理、税收筹划多维度应对,以平衡合规性与税负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