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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票的实用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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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针对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业务场景,深入探讨税务基本政策规定,详细解读政策要点,解答常见疑问,对比营改增前后政策变化,分析税企争议和稽查焦点,列举实际案例并阐述会计实务操作。旨在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全面且实用的指导,助力其在税务处理上合规、准确,推动企业稳健发展。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自开资格: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 30 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自愿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
发票开具范围:仅限于自身实际发生的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对应的业务。严禁为其他主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超出自身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及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为 3%。但在特定时期,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可能会有变化。例如,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以销售额乘以适用征收率得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申报缴纳: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 3%和 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2 栏和第 5 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 “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若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则按规定填写在对应栏次) 。
2. 政策解读
自开资格设定:取消销售额限制,给予所有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权,极大地提高了办税便利性,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了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发票开具范围限制:明确开具范围旨在防止发票滥用和虚开风险,保证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紧密关联,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严肃性,确保税收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税率及征收率规定:采用简易的征收率计算方式,契合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相对简单的特点。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如减按 1% 征收率等,体现了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助力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发展。允许扣除分包款计算销售额,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经营模式,避免重复征税。
申报缴纳规定:规范申报缴纳流程,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强化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监管,特别是对于异地建筑服务的预缴和申报规定,平衡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

 

相关答疑

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能免征增值税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不能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例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 28 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8 万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 20 万元,那么 8 万元专用发票销售额需缴纳增值税,20 万元普通发票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若适用减按 1% 征收率期间,专用发票按 1%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开具有误,怎么处理?
当月发现错误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直接作废发票;跨月发现错误的,应按照规定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销,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若涉及已预缴税款的,需按规定进行退税或抵税处理。
3.已具备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还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吗?
不可以。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行开具。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发票开具情况: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业,企业开具的是地税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不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
征管模式: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主要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营业额的核实以及发票开具管理等方式进行征管,多依赖人工审核和传统征管手段。
2.营改增后
发票开具情况: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管体系,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举措延伸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在增值税抵扣方面更加顺畅,推动了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并且随着政策推进,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断扩大,最终所有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愿选择自开。
征管模式:征管主体转变为国税机关(国地税合并后统一为税务机关),借助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对发票开具、申报缴纳、税款预缴等环节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从传统的手工审核转变为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智能监管模式。

 

税企争议

1.销售额认定争议
在确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达到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时(虽然目前已无销售额标准限制,但在一些涉及优惠政策等销售额判断上仍有争议),销售额的计算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企业将一些代收代付的款项错误计入销售额,或者对销售折扣、折让的处理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导致销售额认定不准确。
2.发票开具合规性争议
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发票开具的规范性提出质疑。如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未按规定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等备注栏信息,或者服务名称填写不规范,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而企业可能认为不影响业务实质。例如,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若未准确填写,可能导致发票不合规。
3.异地预缴税款争议
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在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预缴地点等方面可能存在争议。企业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预缴税款计算错误或预缴地点错误,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引发争议。例如,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但企业可能错误地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而未预缴。

 

稽查焦点

1.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稽查重点关注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例如,与其他企业勾结,在没有实际建筑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帮助对方骗取进项抵扣或虚增成本。
2.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
检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一致。如将非建筑服务项目开具成建筑服务发票,或者将高税率项目开具成低税率项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将适用 9% 税率的建筑工程服务错误开具为适用 3% 征收率的其他服务。
3.未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纳税
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以及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准确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少报税款、延迟申报等情况。特别是在异地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方面,若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将面临税务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一:虚开发票
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E 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多家企业串通,在没有实际建筑业务的情况下,为这些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协查,发现 E 企业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能力严重不符,且受票企业进项抵扣异常。经过深入调查,最终认定 E 企业虚开发票行为。E 企业被追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发票开具违规
F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经常不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如未填写建筑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发现这一问题,责令 F 企业限期整改。由于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部分客户无法顺利报销或抵扣进项税额,给 F 企业的业务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客户甚至因此减少了与 F 企业的合作。

 

会计实务

1.会计处理

销售业务发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异地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缴纳增值税时(扣除预缴税款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应缴金额)
            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已预缴金额)
若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在销售业务发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按 1% 计算金额 。
2.具体操作步骤
(1)发票开具:
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入发票开具模块。
选择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填写购买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 “建筑工程服务”,并详细填写服务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等信息(尤其注意备注栏填写)。系统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若适用减按 1% 征收率,系统按 1% 计算)。
仔细核对发票信息无误后,点击 “打印”,将发票打印出来。
(2)纳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纳税申报模块。
选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在相应栏次准确填写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及税额(按适用征收率填写)。
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先填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金额。
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按照系统提示,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税款缴纳操作。

 

总结

本文全面阐述了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政策、操作、争议等多方面内容。通过对政策的解读、疑问的解答、案例的分析以及会计实务的指导,帮助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准确把握相关规定,规范税务处理,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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