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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要留存备查资料?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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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用到最多的税收优惠就是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对各项税收优惠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如何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保管10年)做出了详细要求。

对于增值税优惠,是否也需要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呢?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此做出了原则规定(注:没有规定资料保管年限)。

一、享受增值税减征、免征优惠

按照4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填表即可享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填报)。是否需要准备留存备查资料,需要看相关的减征、免征政策是否规定了必备的证明材料。

从现行的增值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中,有的并未明确规定必备的证明材料,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还是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准备。

对于下列常见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建议如下。

(一)统借统还

按照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注:等于或小于,建议按等于操作,避免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需要准备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企业集团的证明;

2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3、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和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集团公司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往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将上述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需要准备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企业集团的证明;

2企业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签订的资金无偿借贷合同。

注:集团公司的界定及集团公司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往来的企业所得税风险见《“资金池”的税收风险》。

(三)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按照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需要准备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纳税人和客户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在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3、纳税人给客户开具的发票(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享受免税优惠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需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按照4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总结一句话就是:增值税即征即退,首次享受提交证明材料,材料不变,后续享受不需重复提供

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为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9规定,享受软件退税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

退税申请材料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

后续基于同一软件产品再次销售,上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无须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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