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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专题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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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来啦

现在正值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如果有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那就可以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来办理,这一期,申税小微带大家一起看关于邮寄申报的有关事项吧~

 

 

1.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您好,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2.

上海地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是哪些?

答:您好,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点

地址

电话

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

02163650292

2000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

02150877029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个税汇算)

02134772597

200030

 

 

3.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您好,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五)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4.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5.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纳税人如何查看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情况?

答:您好,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6.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您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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