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总公司欠税能否强制执行分公司财产的法律意见
**税务局:
近日,贵局相关人员提出,总公司欠税能否强制执行分公司财产的问题,希望北京税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给予解答。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法律上,并无“总公司”的概念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通观《公司法》全文,并未出现过“总公司”这一概念,有的只是“分公司”这一提法。所谓“总公司”只是坊间说法,无法律依据。
参考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失效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现行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分公司可被定义为“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二、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结合上述关于“分公司”的定义可知,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众多组成部分中的一部分。
三、分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既然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组成部分,那么存放在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就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既然分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欠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当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综上,我们认为,“A公司B酒店”既然被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A公司”的“分公司”,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那么前者财产就是后者财产的一部分。在后者欠税情况下,贵局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机关,就可以直接执行前者名下的财产。
若“公司”不被错误地称之为“总公司”,那就不会出现“总公司欠税能否强制执行分公司财产的问题”,此问题更不会成为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障碍”。
顺祝商祺!
北京税达律师事务所
刘金涛律师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