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发票后还需要补缴个税吗?
内容:我想咨询一下,自然人临时销售商品,在代开发票时已预征过个人所得税,次年所得税汇算时还进行汇算吗,还需要补缴个税吗?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是否补税需要根据经营所得汇算结果进行判断,多退少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5-03-19 1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