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人的股权转让给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可以低价转让吗?若是低价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呢?
答复:
1、低价转让,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比如被转让公司账面上确实亏损不存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也没有高溢价资产的大额评估增值等。
2、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持有的一人有限公司,该行为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合理理由,照样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税个税。
若是转让价格偏低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税。
自然人跟你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在税务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