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2025-02-07
发布时间:2025-02-12
留言内容: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来因法院无法办理债权人主体变更,合同未履行,现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给该个人,请问该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合同未履行,支付单位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