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第28号)第一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第202号)第三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中部地区预征率下限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时进行下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我省预征率统一下调0.5个百分点,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例如,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原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5%。我省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2025年1月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第四季度的预征税款时,不受新政策的影响,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第一季度的预征税款时,适用《公告》的预征率,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零、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