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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19
2025-03-19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5-03-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4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途径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
  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
  三、相关事宜说明
  (一)申报表变化和资料获取途径
  2024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取消2张表单、调整7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调整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其中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填报。具体修订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及其解读。
  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申报表填报辅导资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申报与缴税分离
  为降低对提前申报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即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缴纳税款。
  (三)资料报送与留存备查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报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相关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清单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
  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关联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关联申报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三是对申报表的变化、表单和辅导资料获取途径、申报与缴税分离以及报送、留存备查资料清单等进行了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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