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jzcc9113@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
1.《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所有经营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情形及提交材料
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情况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工商〔2018〕35号),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进行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网签购房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且未取得相关证明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属情况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非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或无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在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三)其他简化、免收证明材料情形
1.申请人入驻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且登记时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入驻的商户或企业可通过提供租赁合同或入驻合同(协议)以及本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不再单独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提交途径
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登记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保存时系统自动检验不动产信息,并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住所核验的,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生效。
未通过住所核验的,平台提示申请人录入的住所信息未通过核验,并提示申请人上传房屋产权证明图片或影像(印)件,系统自动生成未通过核验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登记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对于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加强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严查弄虚作假,打造诚实守信、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一)加强信息核实。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寄递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二)加强社会监督。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要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依法查处虚假登记。对发现并核实经营主体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登记。
(四)明确监管职责。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河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自建房〔2024〕1号)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登记注册处。
附件:
1.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样本
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示范文本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住所(经营场所)是经营主体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8月23日,我省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通过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全省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强化经营主体登记监管,强调“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023年5月24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发布,明确了我省经营主体住所证明的出具途径。
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公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十八条专门提出了“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新要求。
鉴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已在我省实施近七年,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需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政策举措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主要过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和登记注册一线人员进行座谈研讨,反复研究,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登记情形及提交材料。阐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基本要求,列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所属情况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同时探索简化、免收证明材料情景。(第一章)
(二)确定登记材料提交途径。列明申请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流程,标明不同情况下提交材料的途径。(第二章)
(三)加强登记后续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核实,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后续监管。用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群众监督等途径严查弄虚作假登记行为,打造诚实守信、便民利企营商环境。(第三章)
相关附件:
1.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docx
2.《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