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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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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5
2025-03-25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新增“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开展情况”栏目,请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三)2024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对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和打分,并提交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5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单独开发为新模块,请有相关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应模块中填写具体信息。年度报备结束后新增的相关业务情况,也应及时在该模块中进行报备)。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九)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备案情况(该条为新增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4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4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事务所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
  (五)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服务,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2024年度报备工作,根据事务所备案的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工作的跟踪督办,从5月开始,我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年度报备工作完成进度。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同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印章齐全。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注意新增报备内容。重点关注“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开展情况”“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情况”等新增报备内容的系统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传资料。
  3.提高报备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时,须认真检查本所报备材料,确保报备材料口径一致、真实完整。
  (1)各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4)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
  (5)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4.按时完成报备。因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拥堵,建议各单位尽早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将对网上报备材料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27-67818763/67818765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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