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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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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19
2025-03-19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自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注协〔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3-15  来源: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进一步加强自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3月15日
  进一步加强自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有关要求,强化协会自律监督职能,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发挥执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强化履职尽责,发挥监督检查和督促引导作用,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 健全行业制度体系,夯实自律监督基础
  1.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坚持科学、实用、简化的原则,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全面归集诚信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分级评价、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动态监管和事前监管,对信用评级评价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诚信教育培训强度,加大监管力度。
  2.修订完善自律监管制度。立足自律监督职能,修订完善《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自律监管制度,拟定协会自律检查工作规范指引(试行),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提升自律监管综合效能。
  3.完善行业管理相关制度。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突出对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的考查;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检查;完善《助力执业机构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奖补措施》,将事务所和注师的诚信执业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严重失信者不得参加。
  (二) 优化监督实施路径,推动监管提质增效
  4.明确执业质量检查方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思路,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重点关注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高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加大对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违背诚信、屡查屡犯、超出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抽查力度。探索对综合排名靠前、服务资本市场项目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督查。
  5.丰富执业质量检查方式。为弥补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间隔周期长、容易形成监管真空期的缺点,推动形成行业普查、专案检查、检查“回头看”相结合的自律检查方式。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现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全覆盖;针对日常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异常的事务所积极开展专案调查;针对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执业质量较差的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6.加强执业风险警示提醒。立足风险防范,抓好日常监管,加大对新设立的事务所、被处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党组织、无党员、无群团组织的“三无”会计师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和注师等五类重点群体的约谈力度,加强对执业风险的警示和提醒,发挥“治未病”作用;指导新设事务所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薪酬分配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推动事务所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
  7.强化行业惩戒结果运用。加大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审计程序执行流于形式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戒力度,关注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开惩戒具体信息并记入诚信档案。发挥惩戒、申诉等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自律监督惩戒工作决策水平和运行效率,加强自律监督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涉及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党员从业人员,督促其所在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党内监督和自律监督的“双重震慑”。发布执业质量检查结果通告,通报典型案例,不断放大行业惩戒效能,引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三) 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协同监督格局
  8.深化与行政监督贯通协调。增强自律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性,在执业质量检查、信息数据共享、四类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处理、高端人才培养以及监管成果利用等方面与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积极开展合作,推动构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相互衔接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联合财政部安徽监管局、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等共同对从事证券业务事务所加强执业引导和管理,探索对重要机构、重点领域的审计业务开展联合督导,防范重大风险,逐步构建起行业联合监管新理念、新模式、新格局。
  9.强化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推动建设行业党组织全面监督、纪检机构专责监督、事务所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行业党内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内追责问责,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动态更新行业违规违纪党员案例库,将违规违纪行为与事务所及党员的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党内监督促进事务所改进执业监督,形成党内监督和财会监督合力。
  (四) 强化行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执业生态
  10.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持续开展“诚信执业30年”纪念章颁发等活动,积极开展新批准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谈话,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员工岗前诚信宣誓、重要时点重温诚信宣誓誓词,提升从业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质量至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文化。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布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施行),加大行业失信惩戒力度,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强大威慑。
  11.指导应对财务造假风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和《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宣传最高检公布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对财务报告舞弊风险审计准则等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并将实施情况纳入自律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到位。
  12.综合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收费信息报备的监测,探索开展审计报告报备情况核查,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督促完善服务定价机制,建立与工作量、业务风险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服务收费机制,项目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执行职业准则规定必要程序所需的成本,进一步遏制不正当低价竞争,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
  13.构建“亲清”协会会员关系。制定《关于构建协会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亲清关系暂行规定》,坚持交往有道、主动作为,强化服务意识,构建协会工作人员同中介机构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督促引导协会工作人员坚决守住廉洁底线、纪法边界,不存私心杂念、不搞以权谋私,不搞利益输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对与中介机构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五) 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锻造过硬人才队伍
  14.探索开展智慧监督。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自律监督数据挖掘应用,为自律监督提供智能化应用和服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作用,综合运用行业多年累积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数据资料,结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备情况,加强风险预警及异常提示,推动自律监督精准化。
  15.加强调查研究能力。聚焦协会自律监督,开展课题研究,积极主动发现、摸清、找准自律监督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的困难,不断改进、优化自律监督举措,提升监督质效。
  16.加强自律监督队伍建设。打破协会秘书处岗位壁垒,组建自律监督队伍,提高履职能力,激励成长成才和担当作为。择优选聘优秀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指导案例编写等重点工作,积极发挥行业高端人才专业作用,鼓励支持其参与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推荐优秀监督人员参加行业高端培训,进一步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锻造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自律监督队伍。
  17.发挥行业专业人才作用。进一步发挥理事、委员的技术支持作用,针对新兴业务、高风险业务、常见风险问题等及时总结发布专家指引或进行风险提示,梳理分析职业准则执行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发布审计风险提示、审计准则问题解答、指导性案例,主动对接指导中小型事务所加强政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引导规范执业,增强行业防控风险能力。
  三、组织保障
  协会自律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省注协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协会的监督、指导,将自律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坚持党建引领,注重理论武装,加强机制融合,让党建在遏制财务造假、防范执业风险,提升审计质量方面更好发挥作用;要规范内部治理,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生态;要强化“举手报告”的责任意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发挥“吹哨人”作用,提升自律监督与执业监督的“协同作战”效应,共同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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